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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贺胤应(3)
《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缺陷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这两项法条的贯彻和落实被打大折扣。下面,我将举一些《检察日报》上刊登的真实案例来比较说明。
例一:《帮人免税收受“感谢费”,重庆国税局原副局长黄某获刑十年》(刊登日期:2008年4月9日):黄某利用职权,帮助某企业免税128.7万元,收受对方给予的10万元“感谢费”,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10万元。
例二:《浙江开化原县委书记王某受贿获刑十二年》(刊登日期:2008年4月8日):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1998年至2006年,先后50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1.9万元,认罪态度较好,并且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例三:《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受贿获刑》(刊登日期:2008年4月19日):1999年至2006年4月间,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原院长曹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医疗设备等环节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人民币112.6万元,港币5000元,美元5000元,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例四:《安徽毫州原副市长受贿终审获刑八年》,(刊登日期:2008年2月16日)1999年至2007年,倪某利用担任毫州市副市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8万余元及“万宝龙”女式手表一块。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倪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悔罪明显,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23万元。
这四个案例均为受贿犯罪,所收受数额均在10万元之上, 均符合我国《刑法》第383条和第386条的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规定,为了便于清楚地说明问题,我制作了下表:
案件名称 黄某受贿案 王某受贿案 曹某受贿案 倪某受贿案
受贿数额 10万元 101.9万元, 收受贿赂人民币112.6万元,港币5000元,美元5000元, 38万余元及“万宝龙”女式手表一块。
犯罪情节 帮企业免税128.7万元, 50次收受;认罪态度较好,并且退清赃款。 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医疗设备等环节为他人谋利, 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推出全部赃款,悔罪明显,
法院判决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减轻处罚,一审十二年,二审八年,并处没收财产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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