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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贺胤应(4)
仔细比较这四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以“王某受贿案”和“曹某受贿案”相比较来看,王某比曹某受贿数额少了15万余元,且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且退清赃款。关于曹某的认罪态度报道中没有提到,应当推定曹某的认罪态度一般,不好也不坏;关于曹某涉案的赃款是否退还报道中也未提到,但根据司法实际情况来看,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对盗窃、抢劫等普通刑事案件来说,一般都可以追回赃款,因此,从曹某受贿百万余元而获刑相对较轻来看,可以推定其是退还了赃款的。纵上所述,王某和曹某比较来看,王某在受贿数额和认罪态度的情节上均优于曹某,但法院在最终的量刑上,王某却比曹某多两年。以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为参照物来看,曹某应当在十二年之上,而不会在其之下。
以“黄某受贿案”和“倪某受贿案”来看,倪某受贿数额达38万余元及“万宝龙”女式手表一块,黄某受贿数额10万元,倪某受贿数额将近黄某的四倍,在受贿数额上,倪某明显处于劣势。但在犯罪情节上,倪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推出全部赃款,悔罪明显;关于黄某这方面的表现,报道中没有谈及,可以推定黄某没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一般,不好也不坏。在前述条件下,法院在最后的量刑上表现出了巨大差异,对曹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对倪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审进行了减轻处罚,只判处了倪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23万元。二审法院的判决只看到了倪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推出全部赃款,悔罪明显等,而对于受贿数额基本上没有考虑到,这个判决是欠公正的。比较到此处,笔者感到黄某很不幸,假如他具有了倪某的相关犯罪情节,那么他完全可以判处比倪某二审更轻的刑罚。
以“王某受贿案”和“倪某受贿案”相比较来看,笔者则又可能要推翻前段中得出的结论“这个判决是欠公正的”了。从受贿数额来看,王某受贿数额达101.9万元,倪某受贿数额38万余元及“万宝龙”女式手表一块,可见王某受贿数额是倪某的两倍还要多。从犯罪情节上来看,王某和倪某均具有“认罪态度较好,退清赃款”的情节,且倪某还具有自首情节。从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比较来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预测:王某的量刑应当要比倪某重。但是,以两案的一审来看,法院一审判处王某和倪某的有期徒刑竟然都是十二年。从报道来看,王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应当已经生效。倪某上诉后,法院减轻处罚,判处倪某有期徒刑八年,从与王某受贿案的比较来看,倪某的二审判决应当又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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