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贺胤应(6)
(五)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三万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从重处罚。
修订条款与原条款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原条款是四个档次刑罚幅度,数额幅度在5000元到10万之间;修订条款变成五个档次刑罚幅度,数额幅度在3万元到500万元之间,这是主要因为一方面考虑了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概况,一方面又考虑了反腐败面临的严峻形势。同时,五个档次的量刑幅度还有助于法官在司法实务中进行具体的量刑裁量,二是加大财产罚的处罚。罚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贪利性质的犯罪,贪利是贪污罪、受贿罪两种犯罪的主要犯罪动机,加大财产罚可谓罚当其罪,使犯罪嫌疑人不但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自由的代价,还要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偿失。此外,只有在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情形下,才可以没收财产,其余均为并处罚金。三是对多次贪污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能够多次贪污,足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之大,理应从重处罚。四是达到了严格控制贪污罪和受贿罪适用死刑的目的。原条款中,只要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判处死刑;新条款中,只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可以处死刑。
作者简介:贺胤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兵团屯垦戍边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参见张建红等:《中国地区工资水平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载《经济研究》2006年第10期。
参见贾宇主编.刑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61.
相关的媒体对此也有报道,参见《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刑法有关贪污条款——贪污10万与百万均判10年有损司法权威》,载《上海法治报》2008年3月11日第七版。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0年。修订条款的规定,使有期徒刑的年限在15年以上,需要修改调整现有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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