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99级优秀毕业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作者:鄢波


内容摘要: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经济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具有社会本位性。本文从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以证明经济法的是在经济、思想、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以社会为中心;同时通过阐述社会法的产生过程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法法域性质说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员始终立足于社会,在社会公共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更表明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关键词:社会化 社会法 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一. 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
(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
经济的发展对经济法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政策的演变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体制的变革有的截然不同的历程,但是都为各自经济法理论形成奠定了经济基础。
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影响了整整几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们相信经济的自我调节机能,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觉地指明前进的方向,而国家只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越少越好。一时之间,经济的自由放任、政府的不加干预成为了管理经济最成功的经验。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亚当·斯密为人们所设想的最为理想的经济模式。经济危机是人们认识到由于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经济主体具有天然趋利性和盲目性,因而也产生了单纯市场主体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凯恩斯在其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对传统经济理论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反思与批判,提出了一个以政府干预为中心,以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为目标的完整的宏观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体系。凯恩斯主张扩大政府职能,以各种经济政策来干预消费倾向和投资,从而刺激生产,他还主张国家通过税收等政策来改变资本主义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由于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对政府干预的过分依赖,缺少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质的剖析,使其完成了“反危机”任务后对新出现的经济滞胀现象显得力不从心。这时,众多新的经济学派开始对凯恩斯的理念进行了批判。供应学派认为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问题是滞胀,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必要的,但干预范围有限,应实行“小政府”下的“无为而治”。社会市场经济学派认为自由、竞争和限制政府干预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三个核心,而社会市场经济是将自由与秩序有机结合之后形成的在绝对自由与极权之间的一条健全的中间道路。公共选择派更是一针见血的指出凯恩斯所设想的政府是由一群精英人物所构成的理想政府,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是人就会有局限,因此这种理想政府是不存在的。他们认为市场调节的社会效率高于官僚主义的干涉方式,市场比政府更靠得住。从上面的争论可知,无论是何种学派都表明了同一种观点:“[y1]自由放任主义和政府干预主义已经不再是人们的两极思维方式了,而是能有机地、科学地把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主义结合起来成为人们的辨证思维方式。他们并不是完全绝对地选择此而摒弃彼,而是将它们融会贯通,结成一体。”①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