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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10)
第四, 从调整方法来看。公法一般是由命令、服从等强制性规范构成,私法则是崇尚自由平等的任意性规范构成。[y33]经济法规范反映出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社团形成的过程及结果和既防止社团的官僚主义又促其自由竞争的机制上。
综上不难看出,经济法在许多方面与公法和私法大相径庭,而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具有更大相似性,应当属于社会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部门。
三.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
“[y34]任何部门法都将保护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已的任务,或言之,将追逐和实现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所以,所有部门法都有自己的法益目标。”大部分学者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何谓社会公共利益?其内涵又包括那些呢?
(一)何谓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社会学的观点,社会利益可以分为四大类,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正是最后一个。当代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指出“[y35]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在文明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要清楚的理解社会公共利益的涵义,还必须与其他几种利益相比较。
1. 公共利益。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y36]在日本民法不用‘公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可见,公共利益是内容更广泛的概念,它即包括国家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并列的概念。
2. 国家利益。 从法律上讲,国家有其特殊的利益形态,在政权维护上,表现为统治利益,在国际关系中,表现为主权利益,有时在民事关系中表现为财产利益。国家利益之所以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混淆,是因为国家处理执行阶级统治这个主要职能之外还担负着全社会的公共职能,因此常常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这时国家也成为社会法的主体,但不能因此而把社会公共利益划入国家利益的范畴。因为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区别而存在是普遍的,而国家利益包含社会公共利益是特殊情形,不能因特殊情形而否定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存在的普遍性的价值。
3. 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区别是较明显的,两者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应该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是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利益基础,它不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却借助各种个人利益以不同形式和强度表现出来。当然,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y37]社会公共利益并非总是与个人利益一致,有时甚至根本对立”的情况是在所难免,尤其在经济法中,常常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得不损害少数人的部分利益,然而大方向上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看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一面则认为两者是不相容的观点是片面的,狭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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