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11)
综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个人利益的相加或等同于国家利益,它是“[y38]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自由竞争秩序与宏观调控秩序
1、 经济法包括市场管理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社会的主要运行机制。市场竞争应是自由竞争,自由的竞争才是真正的竞争,自由是竞争的前提,而同时竞争也是自由的保障,只有存在着竞争,才能防止滥用自由,才能保证自由的普遍存在。只有存在自由竞争,社会公共利益才得以体现。
自由竞争能激发人的斗志,给人以动力,提高人参与竞争的积极主动性,
促使人敢于冒险,勇于实践;同时竞争也给人压力,在这种巨大的无形压力中,逼迫人去除恶习,无法懒惰,不进则退。竞争能充分发挥人的全部才能,为了提高生产率,不得不节约资源,物尽其用。
自由竞争能开发人的创造力。在市场经济中,面对残酷无情的竞争,人们必须尝试各种方法,各种手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获取竞争的胜利。创新则是极为重要的方法,竞争者必须引领经济生产的潮流,不断的满足消费者对新鲜感的追求,每一次创新的成功,都会将社会的发展推进一大步,社会的发展也随着每次创新的出现而加速发展。
自由竞争促进了信息的更新与传递。竞争中被选拔出来的优胜者必然成为其他竞争者追逐模仿的对象,优胜者的成功向人们传达了市场的需求所在,而他取得成功的过程又向人们展示了如何去寻找并发现市场的需求。自由竞争的出现挖掘出了本来隐藏在市场背后的巨大宝库并将此信息传达给竞争者,竞争者更是通过自由竞争向社会传达了人类无穷无尽的潜能,世界上成功无处不在的可能性。
自由竞争可以实现相对公平的分配。自由竞争是根据自然法则从而产生了天然分配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分配是按劳分配、按能分配,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分配。市场中的人们“[y39]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自由竞争分配的结果是让人心悦诚服的,是客观的。
由此可见,自由竞争是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领域得以体现的重要砝码,只有存在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得以实现。
2 经济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不是完全自由放任的经济,只存在自由竞争而不加以政府干预的后果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让竞争者饱受其苦,社会经济秩序也遭到严重破坏,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加强宏观调控。
如果说自由竞争是通过个人利益的获得来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那么宏观调控则是直接通过政府干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亚当·斯密认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y40]往往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利益”,因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可以“[y41]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同时,亚当·斯密也认识到这种情况并非可以自我长久维持,于是他也指出了政府的职能和努力的方面:“[y42]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以保护社会上的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和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但这些内容过于空泛,对于宏观调控而言则需要更为细致的条款。毕竟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个人竞争力的增长幅度是不同的,到了后期,强者利益多而弱者利益少,强者不断扩大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则违反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便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宏观调控是对社会各种利益的调整,即要保护自由竞争的环境,又要保护被竞争所淘汰的人的基本生存能力,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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