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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12)
宏观调控是政府处在更高更远的位置对经济发展作出的反应,相对来说政府具有的认识能力和预测水平在整体上比任何个人更为高明,加之其所掌握的更为丰富的信息,可以克服市场本身具有的盲目性。宏观调控为经济发展指明方向的同时,使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
当然,宏观调控法并非使完完全全、彻头彻尾的政府干预法,还必须包括限制政府干预的内容。政府不是全知全能,他也可能出现错误。不对政府干预进行规范,必将导致政府干预的泛滥,这无疑是在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宏观调控法必须严格限制政府干预的范围,以保证政府干预的高效率,经济发展的低成本,社会资源配置最优。
综上,自由竞争秩序通过创造个人获利最佳环境以促进社会整体获利;宏观调控秩序通过政府干预和限制政府干预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更好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使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达到最佳状态。自由竞争秩序与宏观调控秩序都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涵,两者是市场经济发展之基础,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本质表现。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社会公平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具体为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追求实质公平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之一,经济法不仅在经济机会上保证各主体平等,更具体到各主体差别中,要求结果相对公平。经济法所强调的不是简单的平等,而是包含正义与公正的公平。
经济法采用普遍对待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方法来达到以上目的。首先,经济法为每个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将进入市场和竞争的机会给每一个市场主体,而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的高低,同时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拥有基本的人权与自由,在此基础之上参与公平竞争。其次,经济法对部分能力超强的市场主体施以合理的经济负担,防止其独占市场机会;对部分先天条件不足的主体给予一定扶持,提高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至于还未参与竞争则被淘汰出局。在结果的分配上,基于人道主义观念对部分主体加以照顾,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要。
经济法维护经济领域内的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一,“[y43]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促进中小企业与其他合法竞争者的有效竞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二,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和法权益。三,对于处于弱势的行业给予一定的扶持,保证其基本运作。四,对于新兴产业,通过制定产业政策,促进其不断发展。五,对于部分福利公益产业,提供法律、政策支持,予以适当保护,维护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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