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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官资源本土化配置探析/刘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位于我国西部边陲,由于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熟人社会长期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评判标准,并且生长成了天生的信任,比如“拍地为誓”,即双方当事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其中一方蹲身拍拍脚下的土地就视为承诺,不能反悔,无须再以书面契约约束。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不仅让人们知道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渠道,同时也为不同诉讼行为设置了不同的程序和制度。

一、人民法庭解决民间纠纷更便利

根据诉讼行为难易程度的不同,民事案件的审理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目的在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在司法政策上也推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纠纷解决方式。喀什地区民事纠纷的主要构成系婚姻家庭案件,占到法院收案总数的69.06%,民事一审案件调解率由73.16%上升到89.73%,以调解方式结案已经成为喀什地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在人民法庭,婚姻家庭案件占到88.88%,人们选择到法庭解决纠纷,成本低和便利性是首要的选择,因为人民法庭一般管辖两三个乡镇辖区,距离普通百姓的聚居区比较近,但有时与县城可能距离一二百公里,设在基层的人民法庭更容易解决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

无论是从程序、审判方式上,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基本都是以行为作为划分标准的,并且非常完整,比如在一个基层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既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既可以调解结案也可以判决结案,这种“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架构完全来源于行政管理体系,忽视了法官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法官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的作用是决定结案方式的关键因素

在喀什地区,少数民族法官是解决纠纷的骨干力量。新疆地广人稀,即使是本民族的人群也会由于居住地区不同而显现出不同的习惯,不仅包括行为习俗,还会有口音上的不同。在个别县乡,经济落后使得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基本为零,在这样一个乡土社会中,毫不夸张地说,县城里出现几个外乡人的信息可能马上被传递到每个角落。喀什地区法院中,工作在审判庭的少数民族法官的本地籍贯比例占到78.86%,40岁以上的法官本地籍贯比例会更高一些,而工作在派出法庭的法官本地籍贯比例基本达到了100%。喀什地区法院40岁以上的法官除了外出学习之外,生活、工作都在本乡本土,不仅熟知当地的风俗习惯,而且已经融入到当地的熟人社会中。还是以婚姻家庭案件为例,喀什地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多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为主,而极少有财产分割的实质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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