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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官资源本土化配置探析/刘琼(2)

当然,法院无论是以判决或者调解方式结案,都存在解除婚姻关系或者维持婚姻关系两种结果,并不全部都予以解除婚姻关系。在喀什地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标的额平均每案仅412.66元,也就是说涉及财产标的额越小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越小,法院调解的可能性越大。同时,由于法院的专业性程度较高,法官转行或者与其他司法机关交流的机会少,一名派出法庭的法官在本土本乡工作的时间可能远远长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普通公众对其的认可和信任也可能高于行政管理人员,会更愿意接受法官的调解或判决。甚至可能会出现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基层政权和行政机关求助于法官出面调和、劝解的情形。

分析喀什地区法院案件的种种特点,乡土社会情景中,人们愿意接受一些人性化的裁判方式。在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往往更多地是运用日常道德话语来考量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其中有三个原因:

一是因为感情是否破裂是涉及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的话语,这种模式可能会引起双方对于曾经有过的美好感情的回忆。年龄较长的女法官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调解和好的比例要高于其他年龄的男法官,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年龄较长的女法官的社会经验丰富,熟知人情世故。

二是由于法官的本土化因素,其可能熟知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以及与周围邻里、家族之间的关系,通过熟人社会的行为评价而不是法律判断,更加有利于说服双方当事人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

三是由于居住在乡镇的当事人大部分不会说汉语,即便是从本民族法官嘴里说出的法律条文,在他们听来也是晦涩难懂的,反而是口语化的法律释明、法律解释更容易让当事人理解和接受。近年来,新疆法院在法官续职培训中推行的“双语”培训,大大提高了少数民族法官的汉语水平,更大程度上解决的是这些少数民族法官在办案中就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资料缺乏的问题,使其可以通过阅读汉文版专业资料来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同时可以通过本民族语言文字将立法本意、法律规则和法律责任解释给当事人,引导普通民众形成学法用法尊法守法的行为自觉。

三、西部法官资源的本土化配置是需要与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众所周知,我国法官根据不同层级、不同职级来确定法官等级,基层法院法官的最高等级也仅仅到四级高级法官,而国外法官是根据职能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称呼(Magistrate、Judge、Justice)。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能否根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层级法官审理案件的不同,换言之,根据当事人纠纷的不同来确定由什么样的法官审理,尤其是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让一个熟知当地乡土风俗、熟练运用当地语言的法官,而不是希望由一个言必称法条的专业人士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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