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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职级待遇的困境与出路/罗兰瑛(2)

3.明文规定、纳入考核。最高人民法院应就各基层法院法官的职级待遇偏低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将调研情况层报中组部,争取得到重视关心与支持。同时,还应会同中组部联合下文,明确各基层法院法官的职级待遇,为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在落实职级待遇问题时提供科学依据,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各级政法部门要将解决法官职级待遇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评依据。此外,人民法庭编制的设置,应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地理分布、交通状况、案件数量等因素。适当增加人民法庭编制,既有利于方便群众诉讼,又有利于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

4.完善机制、有效对接。目前,法官是被列入公务员行列参照公务员来管理的,工资待遇也是完全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然而法官法中只有法官等级的规定,并没有法官在行政级别方面的规定。所以,必须要完善法官法与公务员法的对接机制,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的有效对接,保障法官职级待遇的落实与提高,从而有效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5.主动作为、提升地位。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始终围绕大局抓审判。大力转变司法理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公平正义,注重案结事了。尽心化解矛盾纠纷,竭力解决群众诉求。加大执行力度,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把“有为才有位”的法则落到实处。

(作者系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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