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与宗教的关系/陈义和(2)
其二,“圣训”。“圣训”是指穆罕默德的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是伊斯兰法第二位的渊源。到9、10世纪,为了确保“圣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而开展了“圣训”整理工作,确认了只有“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习惯才是“圣训”的原则。
其三,“类比”。“类比”是指某些法律问题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找不到直接明确的规定时,可以比照其中相类似的规则处理解决。
其四,“公议”。“公议”一般是指有名望的宗教学家在解释《古兰经》经文和确定所传述的“圣训”权威时,以及根据《古兰经》和“圣训”对某些法律问题所发表的一致意见。
其五,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习惯和外来法律。哈里发作为阿拉伯国家的统治者,有权通过发布行政命令来决定国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税收和刑法等,甚至可以对伊斯兰法的某些规定做出修改和变通。
仅就制度层面而言,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穆斯林的义务,包括五功、圣战、食物戒律等;(2)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和瓦克夫制度;(3)债权制度,伊斯兰法中的债权制度主要是指买卖契约;(4)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5)刑事法律制度;(6)审判制度。伊斯兰法既是法律规范又是宗教规范,因此,违反伊斯兰法既要受到法律制裁又要受到宗教制裁。
基督教及教会法
所谓教会法,是指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宣扬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以此来反抗罗马奴隶制统治。公元2世纪因有产者的加入并取得领导权,基督教的教义得到改造,开始宣扬隐忍、服从和“君权神授”等思想。教会法随着教会影响力的盛衰而经历了形成(公元4——9世纪)、鼎盛(公元10——14世纪)和衰落(公元15——18、19世纪)三个时期,对世界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长期而稳定的影响。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圣经》。《圣经》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皇的立法根据和教会法庭的裁判准则,对世俗法院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新约全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
其二,教皇教令集。教皇教令始于公元11世纪末叶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发动的以提高教权为目的的“宗教改革”运动。他主张教会的自由和统一,主张解除教皇对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依赖,包括只有教皇所颁布和核准的教会法律有效,严加禁止神职人员结婚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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