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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与宗教的关系/陈义和(3)
  其三,宗教会议决议。宗教会议决议的内容包括教会组织和神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对宗教反对派的处置、有关教会法庭的职权及条例等。这些决议是各地教会和教会法庭必须遵照执行的文件。
  其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欧洲中世纪法具有明显的二元性,即教会法和世俗法并存的情况。但是两者并非河水与井水的关系,而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互相影响和渗透,这不仅表现在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之后,教会法的制定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而且还表现在其后的日耳曼法对教会法的影响。
  从上述教会法的渊源可以看出,它不仅具有庞大的体系和为数极巨的规范,而且包罗了当时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几乎全部法律制度:(1)教阶制度,(2)财产制度,(3)债权制度,(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5)刑法制度,(6)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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