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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之区别/武合讲(3)
   生产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判定是否劣种子的质量指标不同。
   未进行清选种子的种子净度、未分级种子的种子纯度、未干燥种子的种子含水量,都不能保障。因为生产的种子未进行清选、分级、干燥等加工处理,所以要求生产种子的净度、纯度、含水量符合国家规定种用标准,不符合社会常识。有的作物如棉花,生产的种子需要后熟,要求未经后熟的棉花种子的发芽率符合国家规定种用标准,不符合自然规律。生产的种子不是销售的种子,不是商品种子。既不能要求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国家种用标准,也不能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生产的种子都判为劣种子。
   生产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之间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原料,后者由前者加工处理包装标注产生,是前者的后续。销售的种子是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的种子。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种用标准要求的种子净度、纯度、发芽率和含水量等质量指标;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种子都属于劣种子。
(二)种子包装之区别。
   根据目的不同,种子包装和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即销售的种子,其标签标注内容必须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第5章、第6章的规定。二是种子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可只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或进口商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警示标志、“转基因”,并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第5章、第6章的规定。三是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约束。案例中Q代销的玉米杂交种子,既不是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又不是种子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而是属于运输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其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约束,即使是大包装又是白包也不违法。
四、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之区别。
(一)销售生产的种子,不必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的物资条件,主要是繁殖种子的隔离、培育条件以及生产、检验设施;种子生产的技术条件,主要是生产、检验技术人员。种子生产者不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不必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种子法》第四章规定的种子生产,较第五章规定的种子经营,领取许可证的条件简单得多。具备种子生产者条件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具备种子经营者条件,不一定可以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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