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之精神损害请求权的认定/马作彪(2)
2.刑诉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犯罪的侵权赔偿有特别规定。司法解释在对因犯罪侵犯不予支持精神损失作出规定时,考虑到了该规定是否应普遍适用的问题,即其是否与特别法相冲突,或是否尊重当事人的合约。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对精神损失赔偿问题作出一般规定时,对特殊情形的赔偿问题作了除外规定,其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对交通肇事犯罪的侵权赔偿作出了特别规定,即,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此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毋庸置疑,该保险人需要赔偿的损失包括交强险合同项下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同时,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也对当事人双方存在合约的特殊情形的侵权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按照合约处理。因此,法官不能机械地认为因犯罪侵权一概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而应考虑案件特殊情况,依照相关法律作出裁判。
3.本案长丰公司的请求权正当。本案系交通肇事犯罪侵权,由于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长丰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武汉市黄陂区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虽然没有支持受害者家属向侵权人叶科发主张的精神损失,但其对长丰公司及其合法驾驶人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其同为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主张合同之债。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优先在交强险中赔偿。这是权利人的选择权,该效力应当及于已向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权利,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已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4.对刑诉法解释的思考。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并没有排斥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然而刑诉法解释对这一基本的实体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实践做了新的解释,据此,因受到犯罪侵犯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以受理。而犯罪行为是对他人精神造成损害达到严重程度颇为多见的情形之一,如果排除之,不利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其立法价值,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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