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之精神损害请求权的认定/马作彪(3)
司法实践中,如按照刑诉法解释的规定,还可能面临诸多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难题。举一例以明之,如在共同侵犯人身权的犯罪中,受刑事处罚者与未受刑事处罚者(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共存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令受刑事处罚的侵权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则其他未受刑事处罚的共同侵权人是否应该为此精神损害埋单?如果没有受刑事处罚的共同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了该连带之债的义务后,就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再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受刑事处罚的共同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时,会遇到对方的抗辩,因而导致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大小如何确定以实现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公平正义的问题。
本案案号:(2012)泽商初字第1266号,(2013)淮中商终字第22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作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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