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顾永忠(3)
最后再说起诉状一本主义,它是日本等国家传统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采取的一种起诉方式,是指检控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时,不移送案件证据材料,只提交一份起诉书。审判机关据此应启动审判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方则要依法履行举证责任,将其指控证据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包括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质证。可见起诉状一本主义只是一种起诉方式,并不影响审判中心主义,更不影响庭审中心主义,甚至更有助于强化庭审中心主义。因为其初衷就是在起诉时不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以防法官庭前了解证据形成预断,造成庭审活动的虚置。而庭前不移送证据,庭审时充分提供证据,则势必强化庭审活动对定案的直接决定作用。
庭审中心主义提出的背景及主要含义
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区别与关系已如前述,显然两者不能等同。由此便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没有提出审判中心主义而是提出了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为什么在2013年的10月又提出庭审中心主义?弄清这些问题不仅对我们理解、把握庭审中心主义本身很重要,而且对于庭审中心主义在当前审判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及分析庭审中心主义未来的发展走向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实,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诉讼理论和实务界早有人提出,尤其是在上世纪围绕刑事司法改革及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中备受关注。不少人主张我国应当建立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理念,以此指导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庭审中心主义在那时很少被提及或被关注。为什么现在要强调庭审中心主义?笔者认为缘由有四:
第一,如前所述,审判中心主义是解决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审判与侦查、起诉以及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相互关系及所处中心地位的问题。这在西方现代法治国家早已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切切实实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现实。但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之间是“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并且人民检察院还行使“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其中也包括对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在此情形下,宏观上并不具备提出并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提出和实行庭审中心主义提供了政策依据。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