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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顾永忠(4)
第三,2013年以来一系列重大冤错案件的发现与纠正,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的发布,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提出和实行庭审中心主义的直接动因。

第四,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施行,特别是其中关于刑事审判方式的一系列重要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提出和实行庭审中心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转变和更新刑事司法理念,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在这里不仅明确提出了“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的表述,而且也阐明了审判之于侦查、起诉的关系是“制约和引导作用”,还提出了实现的目标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庭审中心主义真可谓“天时、地利、人和。”

根据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总体上讲,庭审中心主义是要求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具体来讲则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是说对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以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为基础,未经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是讲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要在法庭上组织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问题展开充分辩论,以此作为定案的重要参考;

第三,“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这是最重要的一点,既然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那么,就应该“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否则前两项要求就失去了意义;

第四,还要在庭审过程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是对前三项的进一步要求。因为,无论是“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还是“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都可能表现为不同的方式或在实际操作中走样,譬如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只是对庭前形成的书面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既不利于发现书面证据材料中的问题,也将损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权。又譬如在法庭辩论中,不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让其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等。为此,进一步要求“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同时,为了维护程序正义,防止冤假错案,在“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即不论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只要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就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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