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顾永忠(5)

庭审中心主义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庭审中心主义在我国虽然提出不久,但它是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因此它也应当具有与其他法治国家庭审中心主义的共同特点:

首先,严格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主要存在于一审程序中,在上诉程序中难以真正实行庭审中心主义。庭审的中心任务是调查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所以需要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故理论上一般称一审程序为事实审。至于上诉程序,无论二审终审还是三审终审,从原则上讲,既难以实行也不应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其他法治国家基本如此,即使把庭审中心主义演绎到极致的美国也是如此。它的一审程序是事实审,实行非常严格的庭审中心主义,上诉程序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程序都是法律审,当事人一般不出庭,证人、专家证人更不可能出庭。上诉程序中的所谓开庭审理只是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听取控辩双方律师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意见,这从本栏目已介绍的三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开庭实录中就可以看出来。

其次,严格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主要存在于重大、复杂、疑难及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在轻微、简单、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中,不宜也没有必要实行庭审中心主义。从诉讼原理上讲,庭审中心主义主要是针对重大、复杂、疑难及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而设置的,这样做一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二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实现公正审判的权利。因此,对于轻微、简单、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并不实行庭审中心主义,而是采用简化或简易的审理方式。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是如此。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体现得非常明显。

再次,严格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庭审中心主义的集中体现是直接言词原则,在此情形下,处于弱势、劣势诉讼地位的被告人是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因此,各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都非常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当被告人没有能力委托律师辩护的时候,都要由政府为其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有明显进步,但实践中仍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这是需要今后重点加以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在提出庭审中心主义,未来是否会走向审判中心主义?笔者认为,这应当是庭审中心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如前所述,虽然不能把它等同于审判中心主义,但它与审判中心主义实际上存在着契合点,即审判中心主义是通过庭审中心主义加以实现的。如果没有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审判活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地位就不可能确立,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无以产生和存在。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