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顾永忠(6)
其实,仅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具体规定来看,实际上已经存在走向审判中心主义的法律依据。
其一,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五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第十二条);
其二,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虽有立案侦查权并且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但并不具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定罪权,侦查终结的案件须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且审查后是否提起公诉完全由检察机关决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一百七十三条);
其三,即使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诉包括提出量刑建议,但对法院并无当然的法律约束力,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第四十九条),还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五十三条),最终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以及如何处以刑罚,则完全由法院依法独立做出判决(第一百九十五条);对此检察机关虽然有权提出二审抗诉或再审抗诉,但最终还是要由法院做出裁判。可见,仅从立法上看,我国已具备了从庭审中心主义走向审判中心主义的法律基础。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未来一定会走向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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