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葫芦案”看司法公权力的运行及克制/许安源(2)
其二,封建司法体制使然。说贾雨村是金陵应天府的法定代表人,是因为贾雨村集行政长官、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于一体,该体制不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而且司法权中的侦查权、公诉权与审判权也统统集于贾雨村一身,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大权全部在承办法官贾雨村的一念之间,于是“葫芦案”的出炉也就不足为奇了。
时过境迁,红楼梦世界里的“葫芦案”已成为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何防范“葫芦案”的发生?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规范公权力的运行。
首先是用法治思维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法治最基本的要求要达到,一是有良好的法律并被大多数人所遵守;二是法律至上,没有任何人和组织可游离于法律之外活动;三是形式上要有合法性,有程序上的规范性,手段上的合理性,公权力是为维护和保障私权利而服务的,没有私权利,公权力将失去存在的理由。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本位,公权力让渡私权利是一切公权力运行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当然,私权利也要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的禁止性的规定。另外公权力不能傲慢、也不能奴性,还要把公权力关进笼子。公权力行驶要有所清醒、有所克制。但公权力也不能奴性。公权力没有边界,私权利就无处安放。在人类主导的社会系统中,公权力的滥用更是猛于虎。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更重要的是锁笼子的钥匙不能掌控在贪腐官员手里,由此必然导致无数的贾雨村在清醒地办着一桩桩“葫芦案”。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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