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使用新媒体情况调查报告(2013年)/蒋惠岭(3)
10.法官以私人身份使用脸书的数量明显多于其以职业身份使用的数量。例如,37%的受访者只是“马甲”阅读,23.1%在私人脸书上发表评论,而只有9.83%的受访者以其职业身份通过脸书“马甲”阅读,5.33%以职业身份发布或转发消息。推特的使用情况也大致如此。当然,以私人身份使用YouTube的情况最为普遍。
11.为竞选法官而使用社交媒体的情况比起法院自身使用社交媒体更为保守(使用者只有20%以下)。
2013年2月21日,美国律师协会(ABA)的职业道德委员会发布了《第462号意见书:关于法官使用电子社交网络媒体问题》。该意见书认为,“法官可以参加电子社交网络。但与处理其他所有社会关系一样,法官必须遵守《司法行为准则》的相关条款,防止发生可能损害法官独立、清廉、公正的情形,防止出现形象不当、不公的情况”。该意见书的内容与各州的法官职业道德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十分相似。
三、具体事例
调查过程中,协会收集到若干相关案例。这里选择几个典型案例以示说明。
案例一:得克萨斯州第五区上诉法院在一份判决中认为,尽管法官在脸书上与一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父亲有过接触,但这并不能必然导致对被告人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根据该法官介绍,他在脸书上收到了被告人的父亲请求法官对其儿子从宽量刑的信息。但是,法官在作证时说,他与被告人的父亲并不熟识,而且当他收到这条信息时,他立刻在线回复该被告人的父亲,明确指出这条信息违反了“禁止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单方接触”的原则。法院认为,“任何一个了解该案事实的正常人都不会认为这位法官在与被告人的父亲有此接触之后丧失了其公正立场”。而且,“法官与被告人的父亲只是一般相识,虽然脸书交流的确会造成不公正的嫌疑,但这种嫌疑已被法官的及时处置一扫而光了”。
案例二:2012年6月,新罕普什尔律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意见书,认为该州的职业道德准则并不禁止使用社交媒体对证人进行调查,但同时对这种行为作了明确限制。意见书指出,“律师必须遵守在其他情境之下适用的相同规则,包括诚实、公允、尊重第三方权利的规则。律师必须对于使用社交媒体的价值与风险有所了解,因为在享受使用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中存在与证人进行非故意的、误导性的交流的风险”。
案例三:库亚霍加县的助理检察官布罗克勒因错误行为而被开除。2013年6月,该助理检察官注册了一个虚假脸书账号,假装自己是一名妇女,并参加了另外两个妇女的脸书聊天。但是,他做这一切的目的只是为驳斥辩方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在谋杀犯罪现场的证据。该县的检察官认为,布罗克勒助理检察官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给这一职位抹了黑。布罗克勒制造假证,对证人撒谎,也对其他检察官撒谎,影响了检方侦办该谋杀案的时机”。布罗克勒为自己辩解说,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执法机关使用某些看似不合适的手段获得证据,早已是这里的习惯做法,而且他的行为最终会给公众带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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