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中相关条款以及明确刑案受害人单独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意见/杜舒舒(2)
总之,从最高法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开看,上述解释听上去似乎冠冕堂皇、底气十足,既有上位法依据,又考虑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兼顾了被害人利益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应当是一个“皆大欢喜、交口称赞”的局面,而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事实上,上述解释与其说是理由不如更可以说是借口,实为司法系统为逃避责任、压力,规避“风险”,不正当地利用全国人大赋予的法律解释权来维护司法系统自身利益,是司法系统无心无力解决现实矛盾的一种妥协和倒退。它不仅不公平、不合理,从合法性上也只能说是“法院造法”,从根本上损害了法律制度所更应当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不但让受害人对“法律”更加心寒和失望,即便普通老百姓中难以真正认同。下面以我一个基层普通法律工作者的理解,结合切身实践和感受,从公平性、合理性、合法性等方面逐一论证如下:
一、从公平公正角度看,将导致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突破了法律底线,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下面以交通肇事案(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对比说明。
交通肇事案(致人死亡)作为刑事案件,严格来讲,它与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从法理上讲并没有实质性差异(纠结于两种案件法理的不同也不是我们探讨的重点):都是过失犯罪,同样致人死亡,因侵犯公法益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重要的是,都同样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亲人遭受重大精神痛苦。两者主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交通肇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支持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几十万甚至更高的赔偿,而过失致人死亡的附带民事判决仅仅支持几万元的丧葬费等实际支出费用损失。
缘何差异如此巨大?
是因为有保险公司能够先行部分赔付?
是因为驾车人一般都比较有钱?
是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判决均能执行到位?
还是因被撞死的比被杀死的命更值钱?
如果是因为保险有得赔,那是不是超出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也应该按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判决呢?还有那些酒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因保险拒赔,肇事方是不是也应该按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赔偿呢?如果是因为保险公司有的赔或者驾车人一般比较有钱的话,那如果是行人或摩托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人违章致多车追尾司机死亡)的,是不是也应该按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赔偿标准判决呢?又或者肇事方只是一个收入微薄的司机该怎么判呢?
悖论不言自明。
其实,不仅仅过失致人死亡案,只要是任何侵犯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刑事案件,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上任何的不同都有违法理,同命不同价只会有损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是在自掘法律公信力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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