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中相关条款以及明确刑案受害人单独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意见/杜舒舒(6)
八、最高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相关规定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一项制度写入刑诉法,且多项条款均有涉及,似乎为强调最高法将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来作为一种“平衡”,而各法院在具体执行上真正在调解力度、水平或效果上有多少提升呢?
实践当中,除了法院为了政治宣传需要的个案外,据我从大量刑事司法判决案例(主要是法院官网)中所了解以及几年律师执业生涯中所接触的来看,我只能说差强人意。原因很简单,法官也是人,也是拿工资的,也是要吃饭的,你期望基层法院有多大的精力、热情帮你做调解,帮你争取赔偿。尤其是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官来讲,他们一般不像民事案件那样还讲究个撤诉、调解率,他们更想干脆利落地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确保上诉不发回或改判才是他们的目的,真正有多高觉悟,愿意不辞辛苦、不计回报、“同情心泛滥”地帮你去调解、帮你争取利益的,我只在媒体上看到过。即便从最高法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后,也没发现刑案法官在调解上真正意义上有什么突破,普遍取得多少成效。
唯一的解释只能说这么多条关于调解的无实质意义的“务虚”条款,给法院增加了一个应对外界相关质疑的理由。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律应当追求的是普遍意义的公平公正,更要讲究理性,切忌矫枉过正。而在社会公平正义面前,司法或者法院系统应该把自己的小团队利益放到一边,虽然司法过程因现实原因相较法律而言会有一定偏差,但司法应当积极追求与法律的吻合、一致才司法进步,而不应当是越跑越远、越跑越偏,否则,短期内可能维护了自己内部的眼前利益,但长此以往它必将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法治的根基。
我们讲,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为社会服务并应当能够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任何一条规定或法条的制订,都应当为绝大多数老百姓所认可和接受,不能与广大群众朴素的法律意识相违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俗语为什么自古一直能够流传至今就是最好的解释。如果司法是为了自己内部的小团体利益而滥用全国人大赋予的司法解释权和自己的专业性壁垒来独断专行、肆意妄为,无视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和评价,我只能说这样的司法是霸道、独裁、专制的司法,它不是老百姓所真正需要的司法。小小蚁穴能毁掉辛苦建立的千里之堤,民情民意如同小小水滴积少成多也能成惊涛骇浪,如再不反思、不改革、不突破,一味脱离群众、先己后民,那它的未来是着实令人担忧的,也必将是短暂的。
司法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积跬步才是当务之急!就像周强院长在最高法两会报告中所提到的,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请放下身架,以实际行动来面对质疑、接受监督!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