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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务实/刘振厚
为民务实清廉,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关于为民、清廉,大家从各方面探讨的较多,之于务实,相对可能少一些。这次反“四风”,把形式主义问题列为第一项,足见不务实之风何其严重。中央要求党员干部要务实,其实,身在法院的法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更应该实打实扮演好自己的职业角色。
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是一个比较概括性的原则要求,对务实之要求涵盖的全面。本文拟围绕这一原则要求,结合法官职业谈谈法官的务实。
重实际,要求法官须注重我国的客观实际。包括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制以及司法体制、法院现行的审判运行机制,我国的法官素质、公民法律意识等等实际。比如,有些法官会把自己的待遇与国外的法官比较,会把国外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与中国的很多判决必须强制执行才能实现进行比较。这些比较,就忽视了我们法官任职的资格与国外法官任职资格问题、国内外不同的经济状况问题、判决本身的公正性问题、法院及法官个人的权威性问题、不同国家公民的法治信仰问题等等实际,是一种不从我国现有实际出发的比较。提及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不少法官马上想到的是法官独立审判,显然忽视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个人。走向法官的独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涉及司法体制、司法机制的浩大课题,改革任重而道远,岂可能一蹴而就。面对我国各方面的客观实际,法官们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现法律之治的追求可以理解,但不能脱离实际。所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或缺。
说实话,要求法官须发出自己真实的声音。包括办理案件内外的各种情况。法官的主业是办案,案外要说实话,办案更需说实话。很明显、很直接的实话应该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尤其是说理部分,不但要实话实说,还要说清说透,让当事人“赢的堂堂正正,输的明明白白”。当然。之于案件,法官说实话最需做到的是在合议案件时。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现行的合议制流于形式,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承办法官一个人说了算。反过来说,就是其他法官不愿说或不能说、不敢说自己想说的实话,而是承办法官说啥就是啥。形成这种局面,有当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原因,非法官个人可以改变,但我们决不能由此任由放弃自己的话语权的现象持续发展,而应当主动努力改变这一状况。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当法官面临外来乃至上司的压力时,法官尤其要坚持说实话,即便有时并不能改变你不希望看到的结果。毕竟,合议也好,向审委会汇报也好,自己想说的话是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反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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