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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务实/刘振厚(2)
务实事,包括审判执行内外的各项工作。直白说来,就是做好司法实务。办案是法官的主业,办好每一起案件就是法官为群众办的最大的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说来简单,做起来却不是一句话。庭审、质证、认证,需要法官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以及相当的社会生活知识。否则,所办理的案件本身虽是一件实事,却可能是令人民群众利益受损的事。不过,万变不离其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真、法律真,坚持了这项基本原则,坚持了这一做法,离实现法官务实事的最重要目标只能越来越近。身为一名法官,应当明白,我们追求的实,当是法律之实,切不可为追求所谓的事实真相而逾越法律。当然,除了办案,法官的其他活动,不如便民利民诉讼措施等等,也应当是务实的,《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有其要求,这里不再赘述。
求实效,要求法官须用行动确保良好的效果。主要是指法官所办理的各类案件,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还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一直以来,有些法官对社会效果的提法甚为腹诽,似乎加重了法官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不然,法官不仅有办好案件的责任,也有宣讲法律的责任;况且,任何一起案件都会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多数是普通民众。如果法官仅就法律讲法律,仅就案件办案件,极易使法律素质本就不高的群众对法律、法院、法官产生误解。合法、合理的判决却不被群众接受,“案结事不了”,想来法官自己也会觉得非常委屈。为了避免自己的委屈,何不多下点功夫,让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两全其美呢。让当事人把话说完、判后答疑等举措,其目的无非就是力求法官的判决取得最好的实效。

作者:刘振厚 电话:0376—6362259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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