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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王永刚(2)
(三)侵害财产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
侵害财产类案件主要涉及盗窃、诈骗、侵占等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讲,对于此类案件涉及财产损害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采取追赃、退赔的方法,将追回的赃款返还被害人,但是这种方法一般不能满足或者不能完全满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类案件过程中一般也不会涉及询问被害人的意见,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主动达成和解的意愿往往被忽视。因此,针对这类案件的赔偿特点,我们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中,要主动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三、刑事和解工作可以借鉴人民调解的技巧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是充当中立的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如何解决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同意或者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工作形式,与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类似,在实践中可以借鉴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公诉人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双方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在案件事实经过上一般没有太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案件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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