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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存废绕不开的两个问题/申友祥(2)

信访是公民难得的泄愤场和解压阀。来信访的人,大体可以分为政策或法律咨询者、权利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者、诉求不合理和不合法者。对于后两类来访者,他们往往充满怨气甚至是愤怒。信访在提供矛盾化解沟通平台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个倾诉的场域,在这里他们的压力得到释放,愤怒得到排解。事实上也是,在笔者的接访经历中,对于权利受害者,接访者做好耐心释法,指明维权的方向,在职权范围内化解纠纷,他们就不再愤怒。

信访是社会秩序的平衡器。信访可以说是“东方经验”,西方国家没有这个途径,公民发泄对执政者的不满和愤怒主要方式是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在他们的大多数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中,轻者交通堵塞瘫痪、重者演变为打砸抢烧等暴力事件。这种发泄方式极其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即维权者因为维权导致其他人的通行权利被侵犯,无辜者也可能在游行示威中受到不法伤害。畅通的信访制度避免了因为游行示威带来的无序和不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秩序平衡器的作用。

从理论上讲,诉讼可以取代信访,这也是多数专家学者抨击信访制度后得出的替代性国家治理方案。但在目前的实际中,真能取代信访吗?首先,诉讼维权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较高。时间上,普通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上诉程序3个月。诉讼成本上,律师费用也是一笔巨大的支出。而对于一些用水用电、供暖供气、路政园林紧急情况,拨打12345民生热线一个电话就能够快速解决问题。如果起诉到法院,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一个问题,受理后能否快速解决也是一个问题。其次,当事人诉讼程序完结后还上访从根本上说明信访无法被取代。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在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建立时,一些争议超出了司法所承载的能力,需要立法部门和党委政府部门支持和配合方能解决。另外,信访所具有的搜集社会需求、公共服务质量监测、上级对下级监督、沟通桥梁功能难以甚至是不可能被诉讼取代。

诉讼在社会政治经济转型期被专家学者们赋予了太多的期待,但是在纠纷解决上司法确实承载了不能承受之重。信访制度虽然被专家学者们所诟病,但是其所发挥的、而司法却不能发挥的功能不可忽视。某种意义上,信访在我国起到了国外所提倡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而我们现在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快速地推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或者如何推进信访制度改革,而不是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治理功能尚未完全发挥时,取消信访,将纠纷解决的重担全部扔给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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