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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他人代为清偿后能否再申请执行/肖乐新(2)

本案成立代为清偿的主要理由,一是代位清偿在保护债权人周某的合法利益、消灭周某和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维系农村安定团结上的作用,与当下各政府部门合力化解民间纠纷和申诉信访、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行政目标相吻合,有着赠与所不具备的法律制度功能。二者,本案不仅无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出于对周某或王某的赠与,而且从镇政府向一审法院出具的书面说明来看,其代为被告王某清偿、消灭涉案债务并取得代位债权人地位的目的显而易见。

其次,执行立案环节只作形式审查,不涉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实体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民诉法的规定看,当事人以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立案环节只作形式审查,并不涉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实体处理。对实体处理存在的问题如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公证文书确有错误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等,则在执行过程中以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方式解决。若法院的生效文书存在实体错误,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后裁定中止执行。从执行立案形式审查的角度看,本案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应当予以受理。但由于本案成立代为清偿、生效判决有实体错误,故法院可在执行立案审查环节或立案后,及时以适当途径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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