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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邓忠明(2)

2.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目前,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尚未大面积联网,有时无法识别结婚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假。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已尽到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必要形式审查义务,但该登记行为也确因婚姻登记一方的虚假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该登记行为实际存在重大瑕疵。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无效。在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3.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由于本案中姐姐与妹夫以及妹妹与姐夫之间的婚姻关系因为婚姻登记的瑕疵归于无效,姐姐与姐夫以及妹妹与妹夫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他们的财产分割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只能以同居关系中的共同财产来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对于此类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财产判决。婚姻登记归于无效后,姐姐与姐夫以及妹妹与妹夫所生育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对于涉及其子女的抚养以及继承的问题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

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身份证专属于本人,不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更不能出借身份信息供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姐妹俩互换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处以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予以拘留。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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