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王永刚(4)
(三)增加对错误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的立法建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的强度,应当高于普通的监视居住,低于拘留和逮捕,一般认为是一种半羁押状态。而且法律也规定了对于这种半羁押状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在确定被告人的具体刑罚和刑期的时候,要进行相应的折抵。由于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诉讼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发生错误的情形,那么对于错误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律应当设置救济的途径,以维护公民合法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国家赔偿法中增加规定,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错误适用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赋予其依据相关的决定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对监视居住的实际期限比照拘留、逮捕的赔偿额度,减半进行国家赔偿,救济公民受损的权利。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