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羁押前送检环节的安全隐患及对策/明向东
《内容摘要》: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要求,犯罪嫌疑人羁押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将这一职责转移给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履行,因此,确保犯罪嫌疑人健康检查安全,成为摆在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面前不可回避的现实棘手问题,笔者就这一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羁押前送检 安全隐患 风险 对策
按照2010年5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要求和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送看守所羁押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犯罪嫌疑人送检过程中的安全,成为摆在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面前不可回避的现实棘手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送检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原因
(一)送检环境复杂,防范局面被动。
一是大部份医院都修建在城区内,犯罪嫌疑人体检都是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及司法警察从办案工作区直接送往指定医院体检后再送看守所羁押,送检需驾车来回穿越繁华街道和人群,再加之医院是人员密集繁杂的公共场所,人多车多,给安全防范带来难度容易遭遇各类突发情况。
二是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体检场所布局早已定型,各体检科室分布于不同楼层,不可能专设犯罪嫌疑人体检区,且二楼以上走廊、阳台、厕所和检查室窗户等大多没有安全网或防护设备,带棱角的坚硬墙壁、桌椅随处可见,加之出入口多,四通八达,体检中有时要多次在就医人群中穿越停留,有时还需排队等候,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脱逃、跳楼等潜在风险骤然升高。
三是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检察机关讯问,其家属及亲友会多方打探消息,甚至会串通相关医护人员或者纠集闲散人员对体检活动进行干扰、围攻等,增加了外部干预风险。
(二)嫌疑人心理压力增大,易产生过激行为。
一是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就意味着其政治生命即将终结,牢狱之苦即将降临,体检之前,心里压力增大,情绪波动明显,易产生过激想法。
二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主体特殊,嫌疑人在案发前往往是掌管一定权力的“人上人”,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以“阶下囚”身份出现在医院这样的公共场所时,社会角色的“落差”会进一步加重嫌疑人心理负担,易产生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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