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界限——从“暂缓起诉制度”的试行谈起/陈建彬
法律的界限
——从“暂缓起诉制度”的试行谈起
陈建彬 ARROWAA
[内容提要] 暂缓起诉制度的试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与我国刑事立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要求并不矛盾,但其解决问题的方式在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方面越出了法律的界限,而法律的界限是法治的基础。
[关键词] 暂缓起诉 基本原则和原则 法律的界限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独立,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说改革中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和审判长负责制所涉及的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现在所试行的暂缓起诉制度则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内部,而且涉及到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在宪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修改的前提下,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和审判长负责制的实行已对法律提出挑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涉及到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暂缓起诉制度的实行,对于法律来说就不仅是一种挑战,它涉及到的是法律的界限问题,或者说司法,也就是法的执行是否有理由突破法律本身的界限。
一
暂缓起诉制度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2月首先适用,(1)之后虽有学者反对,但在政府层面获得支持,并且推行到山东、长春、抚顺、南京、上海等地。在适用的方式上,各地并不完全相同。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劣迹不深、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暂缓起诉的,由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所在社区、学校、单位、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提出建议或申请。暂缓起诉考验期最少不能低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考验期内,由申请暂缓起诉的单位负责进行帮教。对缓诉对象考验期满后,对确已悔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五名需要参加高考的表少年犯罪嫌疑人做出的暂缓起诉的决定中,所适用的方法是取保侯审,在高考结束后是否被起诉,检察机关将另行研究确定。 有学者将暂缓起诉概括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或起诉犹豫,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罪该起诉的少年被告人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处分,同时检察机关为少年被告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一种制度。(2)如果以此为标准,上述暂缓起诉制度的实行明显不符合规定,因为没有法律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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