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特点、原因和对策/王永刚
[摘要]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其向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抗侦查、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方法,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重耗费司法资源,违背了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因此应加强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和原因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要求。
[关键词]职务犯罪;翻供;特点;原因;对策
近年来,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以前的供述的情况呈现增多的趋势,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不仅有可能让案情变得扑朔迷离,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变得困难,增加司法工作量,而且可能会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混乱与被动,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如何防止和应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已成为检察机关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客观分析,寻找对策,确保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翻供的特点
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原因很多,错纵复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庭过程中翻供的多。经检察院调查的翻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90%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少数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后期,即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后翻供;也有的案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开始翻供的。
久拖不决的案件,往往出现翻供。翻供现象多发于久拖不决、反复退查的案件当中。调查中发现翻供案件中大多经过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其中有的案件经过了第二次退补。案件久拖不决,时间一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有针对性、有计划的翻供。其中,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是因为权情的干扰,有的是因为取证困难,有的则是因为司法机关内部对案件的认识分歧等。
翻供的借口多以司法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或借口当初记忆发生错误为借口。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大多以侦查人员采取“轮番上阵,不让其睡觉”、“超过法定12小时审讯时间,存在违法行为”等,否认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或者辩称 “没看清就签字了”、“因精神紧张,已记不清当时的实情”、“时间很长了,根本就记不清楚”、“说错了当时情况”、“当时不是这么说的”、“记录不实,记录未经本人阅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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