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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特点、原因和对策/王永刚(2)
翻供的手法,一般是推脱或狡辩,改变犯罪的性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把受贿说成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或馈赠、借贷;把贪污行为供述为是暂时的借用行为;把贪污的款项说成是用于单位合法开支,或已经向单位领导汇报过,是出于工作的需要的开支等。或是在侦查过程中及时退赃或编造开支项目,用于抵消贪污、挪用的款项。
二、翻供的原因
根据调查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在的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从当事人角度来看
一是畏罪心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立案侦查以后的整个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始终都会考虑一旦认罪,身份、名誉、前途、家庭、自由、财产、甚至生命都将丧失,要想避免损失,重获得自由,就想方设法开脱罪责、逃避法律制裁或减轻罪刑。他们会就犯罪行为的构成、侦查取证的形式和侦查取证的行为,甚至是犯罪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方法等进行全部或部分的 翻供,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
二是侥幸心理。案件被突破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变更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经过一段时间适应后,对司法机关的审讯有了一定的应付经验,加之期间通过各种机会或手段串供或打听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会产生变化。他们或者因为自恃犯罪手法高明,没有留下痕迹;或者盲目相信攻守同盟,认为同伙不会出卖自己;或者藐视侦查机关的侦破能力;或者过去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却侥幸逃过责任追究,认为此次犯罪同样可以侥幸过关;或者认为自己掌握了有效的反侦查、反讯问的手段等。在这些原因的诱导下,犯罪嫌疑人滋生了侥幸的心理,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进行翻供。
(二)从外部因素来看
一是羁押场所看管不严,“跑风漏气”。犯罪嫌疑人在移送看守所羁押后,由于看管上的漏洞,家属、律师等违规会见,有的甚至是看管人员牵线传话,致使案情“跑风漏气”,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串供、翻供、变证。
二是旁人指点,投机翻供。目前律师素质良莠不齐,有的律师缺乏职业道德,不是站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立场参与诉讼,而是暗地为嫌疑人出谋划策使被告人逃脱罪责,有的甚至威胁、引诱、欺骗证人作伪证、翻证。有的受亲朋好友及其他“内行“人士的指点,投机翻供。
(三)从侦查机关来看
一是过于重视口供。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无疑是一项重要证据,对查清犯罪事实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但是由于口供的不稳定性及刑诉法对犯罪嫌嫌疑人供述作为证据的规定,口供的证明力相对较低。但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的取证水平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过分看重口供,证据体系意识不够, 把口供看成是证据之王,在侦查过程中一旦获取有罪供述的口供后,就忽略了证据的全面搜集,特别是重要证据的收集,这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由于忽略了对于其他的证据的及时收集,有可能就错失收集证据的良机,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再收集证据就比较困难,往往造成办案工作陷入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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