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特点、原因和对策/王永刚(3)
二是侦查取证工作不细。取证工作中缺乏严谨精神,工作疏忽大意,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创造了客观条件。有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准备不充分,逻辑混乱,讯问前后矛盾,在与犯罪嫌疑人交流中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察觉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漏洞,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示了方向。有的办案人员讯问不仔细,事后反复补证,引起犯罪嫌疑人警觉,给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可乘之机;有的办案人在侦查工作中不细致,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完整,只考虑收集有罪证据,而忽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之间关联性,造成证据链存在潜在漏洞。
三是强制措施变更不当。在侦查阶段,由于采用了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被切断了联系,而且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处所,他们的心理受到了较强烈的震慑,一般不易出现翻供。检察机关在基本犯罪事实查清后,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恢复了与外界联系,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或者受他人指使,极易产生翻供的心理,往往会采取一些串供、翻供的手段进行罪轻或者无罪翻供。
四是案件久拖不决,反复退查。有些案件由于认识不统一,对法律政策掌握不一致,导致案件拖来拖去,而这些影响案件侦结和审结的原因往往又会通过种种途径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所知晓,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做出有针对性的翻供。而且由于案件拖的时间长,又使某些证据无法补齐,客观上又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三、如何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现象,需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在审讯中既要听取其有罪的供述,也要注意听取其无罪的辩解,对于真假参半的供述,要结合其他证据作好分析、甄别工作,以保证不枉不纵。要合法运用刑诉法赋予司法机关的各项职权,紧密依靠群众,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和审讯策略,依法索取、固定证据,把每起案件都办成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的“铁案”。虽然职务犯罪案件中翻供现象较为普遍,但只要积极地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防范,就可能尽量避免和减少。
1、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对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转变“以供到证”的定向思维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
2、适用强大的心理攻势,摧毁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础。嫌疑人翻供往往产生于畏罪、侥幸、对抗等心理因素,如果我们在嫌疑人的这种心理因素形成过程中就予以瓦解,对于防止翻供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比如根据嫌疑人已供认或证实的犯罪事实中的某一个问题,指出其客观性、真实性,讲清其客观事实的不可改变性,使其认识到歪曲事实的翻供是站不住脚的,指出要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翻供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其认识到翻供目的得逞的可能性甚微,指出翻供是抗拒法律的行为,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使其认识到只有如实供述,才是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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