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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理根据及其运用/张卫平(4)

其三,前诉与后诉在主要争点上是否是共通的。

如果前诉与后诉在其主要争点方面是共通的,那么后诉的提起也同样应被视为重复诉讼。因为这种情形与前诉和后诉在审判对象方面相同或近似的情形相同,法院对于共同争点的审理也必然形成重复,因此在内容上,也有可能产生实质性矛盾的判决。例如,在确认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请求与交付买卖标的物请求的场合,尽管两个诉讼的诉讼标的是不同的,但是作为主要争点的买卖效力问题却是共通的,如果允许后诉当事人提起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诉讼,则可能发生两个判决实质上相互矛盾的情形。在请求交付土地使用权的诉讼中,当被告将该土地的租赁权作为抗辩提出来时,原告当事人就不能以“请求确认土地租赁权”另行提起诉讼。

因为基于既判力也同样会发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所以还必须考虑既判力的客体(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在客体范围方面,后诉当事人就前诉既判力客观范围之外的事项提起诉讼都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在时间范围方面,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发生的事项,当事人再诉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的解释就是基于这一原理。另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之后,当事人就新发生或发现的基于同一行为的损害结果所提出的请求赔偿之诉,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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