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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中应赋予被害人自诉权/王建平(3)

(三)设置针对性审查内容

1.一般事项审查。被害人就“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审查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2.重点事项审查。在上述审查要点中,“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不能笼而统之,必须有明确的内容。审判实务中,一般考虑是否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2)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3)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设法帮助给予赔偿;(4)能够取得被害人谅解。其中,检察机关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被害人也明确表示给予谅解;(5)心理咨询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已经悔罪的心理学评估意见。

3.例外事项审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否得到正确实施,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作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例外情形。如果出现这一情况,则不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的规定,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还是客观存在并记录在案的,说明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若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既不符合立法意图,又不利于其改过自新,更会引起被害人不满。

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规定而不能作为自诉案件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尽量做好解答释明工作,向自诉人说明该项制度的初衷以及不起诉决定附有的条件和期限,告知其公诉权并非完全处于舍弃状态,引导其先行撤诉,给予犯罪嫌疑人考察改造、回归社会和重新做人的机会。否则,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不符合上述附条件不起诉审查事项,在满足自诉案件“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情况下,则应启动自诉程序。经审理,确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则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视为撤销。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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