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吸附在薄棉纸上的毒品数量及含量/陈杰(2)
本案所查获的吸附大量白色粉末状物的薄棉状白纸410张共净重8252.4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走私可卡因的数量即为8252.4克,因此,本案系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故对涉案毒品鉴定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而物质有常态和非常态之分,本案的毒品形态鉴于犯罪分子采用隐蔽的方式携带而具有特殊性,系非常态的形式,如果从技术上可以将毒品和薄棉纸分离后进行分别称重并进一步做含量鉴定,则可以得出准确的毒品数量及含量结论。
法庭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送检的检材系粘有可疑粉末的薄棉纸,因粉末吸附在薄棉纸上,技术上无法将粉末和薄棉纸完全分离而得出粉末准确的净重,故在鉴定时把薄棉纸和粉末整体当成检材,将薄棉纸的重量当成杂质计算,根据标准进行比对得出毒品含量的结论。同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说明了对毒品进行定性定量检验时,无法将毒品进行提纯后进行检验,而是直接把薄棉纸和毒品整体当成检材,根据标准进行比对得出含量结论,鉴定时将薄棉纸当成杂质计算。鉴定人庭审中还举例称假设鉴定出检材的可卡因含量为75.4克/100克,则每100克中24.6克的杂质中已经包含了薄棉纸的重量。因此,笔者认为,涉案毒品和薄棉纸因技术原因无法分离后单独称重,净重8252.4克的毒品包含了薄棉纸的重量,鉴定人将薄棉纸当成杂质计算的鉴定方法是科学的,薄棉纸在鉴定时完全可以等同于掺杂于毒品中的底粉等非毒品物质,鉴定机构关于毒品数量和含量的鉴定结论是客观的。且即使完全扣除薄棉纸的重量,按照鉴定结论含量最低的72.6克/100克计算,涉案可卡因仍净重达5000余克,已经远远超过毒品可卡因可以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故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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