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郝银钟(2)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未成年人利益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和利益最大化,是一项不可选择的人权,也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要对任何有可能忽视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理念和行为表示“零容忍”。
未成年人权利平等原则或无歧视原则。
这一原则与处遇个别化原则并不矛盾,这里强调的是不能因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在“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其他身份地位”等方面的差别而对他们区别对待或歧视。相反,以此为标准的个别化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亵渎。平等是人权的本质属性,未成年人受平等对待的权利,也是每个未成年人享有其他权利的最基本的保证。
不公开原则。
它要求所有知悉涉罪未成年人身份的人员都不能向第三方透漏个人身份信息,审判机关应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审判,司法机关应当消灭其犯罪记录。这是为了避免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心理伤害,避免对其入学、就业、人身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促进其健康成长。
非刑事化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尽量采取反传统的刑事制度或措施,即尽最大努力做到非犯罪化、非司法化、非刑罚化、非羁押化和非监禁化,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尽量通过立法活动将一定的犯罪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即缩小犯罪圈;非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尽量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结案;非刑罚化是指审判机关尽量将被宣判有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方法,即收缩法定刑罚圈;非羁押化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尽量不使用逮捕、拘留等羁押性措施,而尽可能采取替代羁押性措施的拘传、监视居住、保释等非羁押性措施;非监禁化是指行刑机关尽量弱化监禁机构的封闭性,增强犯罪未成年人与社会的互动性,促成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即行刑社会化。它是传统刑事制度或措施的异化,是刑法谦抑思想在未成年人领域的最好体现。
教育原则。
这一原则是由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以及他们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决定的,是处遇个别化原则和非刑事化原则在逻辑上的进一步深化和必然选择。它通过教育矫正的方式使其从内心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行为的危害性,进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通过教授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使其正常健康成长,不但降低了处分和刑罚的痛苦性,而且达到了预防犯罪的治本目的。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