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郝银钟(3)
专门化原则。
它是指各司法机构包括社区矫正机构都应设置自己的专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化的司法人员,专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护其权利。该原则是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组织运行角度而言的基本原则,是以上各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以上各原则的组织保证。这一原则也要求专业司法人员进行相关的司法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共同参与原则。
专门化原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自我封闭,恰恰相反,各专门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如家庭、学校、社团组织、志愿者等,形成相互协调、共同参与的机制,这就是共同参与原则。该原则根源于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个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从组织运行上来看,专门机构的单方力量难以完成既预防又治理、既处罚又保护的目的,需要借助广泛而又多层次的社会力量。引入社会力量的介入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能更好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奉行本原则的关键是各个专门机构间如何协调、各种社会力量怎样参与、参与程度如何,这就是共同参与的机制问题。我国在今后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应当高度重视并充分贯彻落实共同参与原则。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聊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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