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孙欣
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赵某诉许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性单独决定即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当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
案情
赵某(女)与许某(男)于2000年相识。2001年8月,赵某在医院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经鉴定孩子为许某之子。2013年8月,赵某起诉许某,要求其承担孩子择校费用10500元的一半。
许某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2001年8月,孩子刚刚出生时,女方找到我所在单位,要求我承担责任,但当初是女方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女方在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上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此外孩子作为外地学生,不应该在北京交纳高额借读费入学,故不同意平均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许某作为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付抚养费应为未成年人父母的应尽义务。孩子一直随母亲赵某在北京居住、生活,在北京就读并无不当,但法院认定数额以赵某提交的已经发生的票据体现为准。许某以子女户籍不在北京拒绝支付其在京学习费用不能成为合理抗辩理由,遂判决:许某给付赵某初一第一学期学费人民币518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女性是否享有生育决定权,生育权决定权是男女双方的权利,还是女性独有的权利。二、男方不同意生育,女方执意选择生育,是双方平均承担抚养费用,还是女性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笔者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即使反对非婚生子,在孩子出生后亦应承担抚养责任。理由如下:
1.生育决定权只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本案中,男方的抗辩意见间接提到女方私自受孕、不听劝阻非婚生子,侵犯了男性生育权的问题。医学上的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以自然规律或人工授精的方法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繁衍后代。法律概念上的生育权存在于受孕、怀胎和分娩的全过程。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然生育、生育义务到生育权利的过程。生育权分为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决定孩子是否出生属于生育决定权的范围。生育权具有明显的冲突性:从民法公平、自由的原则出发,男方对盗精、因欺诈而生育子女的案件中丧失了对后代的自由选择权。但英美法以及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生育子女仅发生性行为即可,女性的投入显然更多,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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