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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孙欣(2)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方单方决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2.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父应当承担抚养费分担义务。

在本案中教育费用的分担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是人工流产合法化的国家,在怀孕初期,男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生育子女,女方在此情况下选择生育子女,意味着女方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对此德国民法典中亦存在减轻父亲责任之规定。然而另一种观点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更强调保证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判定非婚生子之父承担一半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已经是无奈,也不能由他们自己选择。在东方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他们的成长历程注定要比婚生子女更艰辛。将私生子出生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拒绝支付抚养费有悖于我国的传统人伦道德观念,也会影响父母子女的亲情维系。在这种情况下,减轻男方抚养费责任,不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最重要原则。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诉讼中,均应该从儿童保护角度出发,在利益衡量取舍之时,应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尽量向最能代表未成年人权益一方倾斜。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的实质,是人类繁育后代、保护后代的最基本生存本能。我国儒家传统文化认为孩子是家庭的、父母的,但西方文化认为孩子是社会的、国家的、民族的、未来的。笔者认为,在现代文明社会,公权力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适度介入,并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能够起着保护社会及未来有序发展的根基的作用。

本案案号:(2013)海民初字第23318号

案件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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