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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新生婴儿在深山野林行为的定性/冉容(2)

第三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人的遗弃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以遗弃罪论处。二被告人的遗弃行为并未造成实际伤亡后果,不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不构成遗弃罪。

【法官回应】

将新生婴儿遗弃于获救希望渺茫之地构成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罪性质与危害程度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不易混淆。但是,对于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给新生儿喂奶、不给重病人治病、将婴幼儿遗弃在无法获救的地点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上述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以遗弃罪论处,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容易混淆。两罪的法定刑差异很大,遗弃罪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区分遗弃罪与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主要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分析。通常,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而遗弃的行为人可能认识到、也可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会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不愿意、不放纵被害人死亡或伤害的结果发生,即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受伤,都是违背其意愿的。

理论上区分两种行为似乎不难,但实践中却容易混淆。行为人在供述其主观意图时往往会避重就轻,因此,要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遗弃故意还是杀人故意,还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和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综合分析。一般可从行为人遗弃行为的原因、动机、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后果、案后表现等情节进行研判:

第一,考察遗弃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当前,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遗弃重病婴幼儿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动机实施遗弃行为,是希望孩子得到他人关注并获得救助,还是狠心抛弃任其自生自灭,抑或欲置其死地以求解脱?例如,父母将重病婴儿弃于医院或民政局门口,附上婴儿病历或介绍病情的字条,这明显是希望婴儿能够得到及时的关注和救治,此类行为,应认定为遗弃;反之,父母将重病婴儿扔到车辆穿行的高速公路或荒郊野外,明显表明其主观上不期望婴儿获救并且希望或放任婴儿死亡,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害婴儿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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