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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新生婴儿在深山野林行为的定性/冉容(4)

本案二被告人因家境贫困,导致其放弃对女婴的治疗虽值得同情,但其因此险将女儿致死的行为却触犯了刑法,让人扼腕感叹。毕竟,生命的意义高于一切。本案的判决明确地昭示了一条法则,任何人都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对二被告人作减轻处罚,又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利于二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因此,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值得肯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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