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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反恐怖法》的立法定位/赵秉志
  ◇赵秉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

  《反恐怖法》应当从我国国情和反恐局势的特点出发,在明确“恐怖活动”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综合采取行政、司法、外交、军事等手段,着力解决反恐怖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建议不在《反恐怖法》中规定实体性的刑事法内容,而是通过设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附属性条款,与刑法进行衔接;对于需要增设、修订的内容,可以通过修改刑法予以解决
  
  为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恐怖犯罪形势,我国反恐怖法正在紧锣密鼓的研拟制定之中。其中首当其冲的重要问题,即反恐怖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当居于何种地位和包括哪些内容,这不但关系到反恐怖法的制定,而且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亦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我国反恐怖法的立法定位问题略抒己见,供研讨商榷。

  《反恐怖法》应当是一部综合性法律
  《反恐怖法》应当从我国国情和反恐局势的特点出发,在明确“恐怖活动”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综合采取行政、司法、外交、军事等手段,着力解决反恐怖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单纯采取某一种法律手段,虽然能够重点解决某个领域的不足,但难以满足我国反恐怖工作的实际需要。当前,我国面临的恐怖威胁主要来自“东突”恐怖势力,它们是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的结合体,除了在我国西北边境常发地区之外,也开始在北京、昆明等地相继实施暴恐活动,已经上升为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威胁,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整合、优化国家各种资源予以有效应对。目前,关于危险物品管控、出入境管理、网络信息监控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之中,关于反恐怖工作体制、军事力量介入恐怖事件处置、情报预警、善后恢复、反恐训练和演习等方面尚属法律空白,这就需要反恐怖法对相关内容予以梳理、整合。采取综合性法律调整手段,才能够使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在反恐怖工作中形成合力又相互制约;实现对人员、财产、物品和信息的立体防御格局;明确反恐怖工作中轻重不同、形式各异的责任体系。

  《反恐怖法》应当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
  一是从调整范围来看,反恐怖工作并不仅仅是对恐怖活动的打击,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量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恐怖活动的防范和预警,而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丰富,更符合反恐怖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二是从权力主体来看,反恐怖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公共利益主要是由行使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来代表,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恐决定》规定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等。当然,由于反恐怖法应当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权力主体也应包括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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