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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反恐怖法》的立法定位/赵秉志(2)
  三是从调整手段来看,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暴力恐怖威胁,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化。这决定了反恐怖法律关系双方权利(权力)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即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总体利益,需要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运用行政性强制手段进行调整,包括对涉恐资产进行冻结、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进行认定等。

  《反恐怖法》与刑法的协调
  恐怖活动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总是表现为各种类型的刑事犯罪,这就涉及《反恐怖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建议不在《反恐怖法》中规定实体性的刑事法内容,而是通过设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附属性条款,与刑法进行衔接;对于需要增设、修订的内容,可以通过修改刑法予以解决。以刑法为例,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自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我国刑法修订(修正)的规范形式,主要采用了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两种形式作为现行刑法的必要补充,其中刑法修正案已颁行8个,同时颁行了1部单行刑法(但目前已不再颁行单行刑法)。实践证明,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局部修改完善刑法典,程序灵活、针对性强;同时修正案内容要纳入刑法典,不改变刑法典原有的顺序,又能够充实刑法典。因此,面对恐怖活动的新特点、新问题,可以通过《反恐怖法》与刑法典同步修订、相互衔接的方式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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