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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刑法的完善之路/高铭暄(2)

  资本刑法如何完善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公司法的修改,导致了公司法与刑法出现衔接上的问题。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进行修订或作出立法解释,以实现部门法之间的合理协调与平衡,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在此提出两点意见:
  一、犯罪主体的限制。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与刑法之间在前提性规范欠缺、法律衔接不合理等方面问题凸显。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这就使得虚报注册资本罪等罪的前提性规范欠缺——即公司法上的违法性前提不足的问题。
  但是,是否像有的学者所主张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已经缺乏入罪条件,而应该予以废除?我们持否定的观点。不容否认,随着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取消,在实践中,申请公司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
  但是,我们需要考虑另外一些情况。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涉及到一些特殊的行业,由于其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影响较大,在市场准入上,通常有着一些特殊的要求。在2014年3月出台的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特殊行业。这些公司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当前还不能对其注册资本完全放开。所以,在这27类行业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仍有存在的必要。当然,出于公司法和刑法相协调的考虑,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需要进行修订或作出立法解释,以实现与新公司法在行为主体、前提规范和法律制裁等方面的协调。可喜的是,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我们完全赞同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予以限制,当前限定为这27类行业中仍然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维护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经济运行安全。
  二、法律制裁的平衡。在公司法第十二章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和抽逃出资行为这三类行为的法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虚假出资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出资的,“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罚配置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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