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张文忠(2)
(二)供销社“本集体”的成员是谁?
供销社“本集体”的成员是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 从上述表述来看,一是基层社本部及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每个“本集体”的成员都是基层社本部的入社农民,集体指的是入社农民集体;二是县联社本部及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每个“本集体”的成员指的是基层社,集体指的是各个基层社集体;三是总社、省联社、市联社本部及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每个“本集体”的成员指的是下一级联合社,集体指的是各个下一级联合社集体。
(三)供销社“本集体”的所有权代表是谁?
谁是供销社“本集体”的所有权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从上述表述来看,一是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本级理事会;二是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代表也是本级理事会。
(四)供销社“本集体”对外投资的出资人、出资人代表是谁?
《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就作为“本集体”的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的对外投资看,《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规定:“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 从上述表述来看,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本部对外投资的出资人是本级联合社。《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规定:“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从上述表述来看,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的对外投资的出资人代表是本级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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