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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张文忠(3)
从作为“本集体”的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来看,出资人理所当然是该企业。
二、供销社“本集体”财产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作为“本集体”的各级联社本部财产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1、各级联社本部财产的集体性与事业单位举办资产的国有性相矛盾。县联社本部“本集体” 的成员指的是基层社,集体指的是各个基层社集体;总社、省联社、市联社本部“本集体”的成员指的是各个下一级联合社,集体指的是各个下一级联合社集体。目前,各级联社绝大多数定位为本级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本部财产的集体性与事业单位举办资产的国有性是相矛盾的。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产物,目前正在进行分类改革,从国外的普遍情况看,供销社按其本质应定位为非营利组织。政府支持供销社工作,可提供财政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规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这应理解为是政府对供销社组织的支持。
2、各级供销社本部与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关系问题。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关系,是举办单位与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作为供销社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的两类“本集体”之间的关系,它们属于同一个理事会领导。它们之间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关系,不是出资人与出资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社本部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关系应定位为监督指导关系。
3、各级供销社本部与所投资设立公司的关系问题。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投资设立公司,按《公司法》运作,出资人是该供销社本部;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有设立理事会的,理事会是该供销社本部的出资人代表。
(二)作为“本集体”的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1、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无法建立治理结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人财产的运营,客观上要求将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具体化,对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作一整套制度性安排,明确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如何分配风险和收益等问题。这就要建立一种由所有者、最高决策机构、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组织结构,形成三者间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最高决策机构托管;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最高决策机构,组成在最高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最高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由于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采取法人所有权的形式,一个集体内部所有成员共同拥有某项资产,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和相同的,不经全体同意,个人无法决定财产的使用和转让,企业无法建立治理结构。经营者缺少约束,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企业的人、财、物大权,企业的命运决定于经营者一人。从现实情况看,或是企业几十年积累的财产毁于一旦,或是资金损失不断,亏了企业,富了经营者成普遍现象,企业法人财产不断被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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