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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席文斌
摘要:法律原则的适用以法无规定和个案正义为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立法时未顾及到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法律规则却也无能为力。“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似乎暂时缓解了这一困难,但是目前在我国,该原则的适用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在探其理论的基础上,找出其判定、操作等方面的不足,并相应的提出解决办法,是讨论之道。
  关键字:公序良俗原则 司法实践 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是,各国也会因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差异,而出现一些表述与内容上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围绕着“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
公序良俗的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德、意、法等国的民法所采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法国民法典》采取的是“原因理论”,即在承认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划定界限。《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如果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的原因。按照该条规定,基于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在英美法系中,关于“公共政策与道德”大体与大陆法系类似。基于政府法律或公共政策的目的,以及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凡标的、内容或最终目的违反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定的不法合同,往往为法律所禁止,或经由法院被宣告无效。英国法特别区分不法约定与公序良俗之理由而无效之契约,在近代美国契约法的演进过程中,扬弃不法约定一词,而代以“因公序良俗之理由而不得执行”之标题,广泛地规范所有悖于公序良俗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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